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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贷款、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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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贷款
(一)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每月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同期同学水平;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二) 贷款的等级及控制比例
贷款分为二个等级,其金额与比例规定如下:
一等贷款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数5%控制;
二等贷款每学年800元,按学生总数10%控制;
(三) 贷款的终止、减少或退还
1、贷款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终止其当学年的贷款。
2、凡学习极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经教育仍无明显进步,应视情况予以终止和减少贷款。
3、试读、保留学籍或旁听的学生不予贷款。
4、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或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者不予贷款,已获贷款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
5、自费出国、转学、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退还全部贷款。
(四)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老生在每学年结束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下一学年贷款,新生在进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本学年贷款,经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交所在院,之后由学院统一造表报至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应贷额度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贷款从该生银行卡上一次性发放。
(五) 贷款的偿还与减免条件
1、按照"有贷必有还"的原则,贷款学生毕业时原则上须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减免10%)。
2、学生毕业后自愿去西部地区、艰苦地区或去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部门工作,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4、选调生、省级先进个人、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同学,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还部分贷款。
5、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严重病残或死亡,家庭经济又确实特别困难可免还全部贷款。
6、还款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处办理还贷手续。
二、减免学费
(一) 减免额度、等级和金额
每学年减免学费总金额控制在当年所收取学费总金额的 5%以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学生减免学费分以下三个等级:
甲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50%;
乙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30%;
丙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15%;
学生在校期间减免学费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应交学费总金额的50%。
(二) 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困难学生,在当年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作为评定减免学费的对象: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严重亏损的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4.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或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生、试读生、试读保留学籍学生。
(三) 减免学费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
1.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初进行,期末前结束,并将减免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后报校财务处。新生在入学后11月底结束。
2.学费减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出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查同意后造表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其减免金额直接抵冲其学费。
5.各学院要加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凡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学生其名单和减免金额各学院要张榜公布,以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6.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如已经减免后经查实,追回其所减款项
三、困难补助
(一) 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家庭有困难,在校期间无固定生活来源,月生活费不足150元者。
2、学生家庭因受灾、下岗等原因发生的特殊生活困难。
3、学生因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直接影响学生本人生活者。
(二) 困难补助的类别和申请办法
1、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对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七条第一、二款中的对象。
2、临时困难补助没有名额限制,一旦发生随时解决,学校、学院两级共同负责。
3、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处负责,通过发放餐券(按新生总数的
6%比例发放),寒衣补助(按新生总数的10%比例发放)等形式解决。
4、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发放。
5、凡有校内贷款(三)中1~5款情况者,不予补助,或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各种补助。
(三) 对已获得社会资助的学生,学校将不重复给予补助。
四、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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