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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学费支出,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住宿费支出,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费开支。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目前仅限于学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贷款人指办理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主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报送借款人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签约、付息和还贷工作,财务处主要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学习成绩较好,能够完成正常学业;
(四)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五)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约定履行付息还贷义务;
(六)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按我校与经办银行协定,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其当年的学费(小于或等于4000元/年),四年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统一报至学生处,银行不直接受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一) 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 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 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在校期间的鉴定材料;
(四) 上一学年(或学期)学习成绩单(新生除外);
(五) 详细准确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六) 见证人(在校老师)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为新生为入学后一个月之内。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报至学生处进行资格初审,学生处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上述资料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一年一审原则,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 为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时间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和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不能偿还本息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因助学贷款是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借款学生如下学年度学习成绩不合格,银行有权中止其该学年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或在使用贷款期间受到学籍处理或校规校纪处理的,银行有权立即中止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贷款申请批准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与银行协商后,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追回已发出的贷款;
2.、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前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方式按时支付利息,对拖欠利息者,学校将记入《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付息信用记录表》并存入本人挡案;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归还所贷款项的全部本息;情节严重者,按不缴纳学费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前,必须在当年的四~五月份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1.、为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接受本院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后报至学生处。
2、 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3、 协助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4、 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本息的催收和追索工作;
5、 及时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试读、留、降级、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8、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10、建立本院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贷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校有关单位和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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