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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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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成才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合法的原则,
采取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短期与长期
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二、学生勤工助学应是以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
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为主
要内容。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
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也不得组
织学生参加不健康、不文明(如陪舞、陪酒等)的社会服务活
动。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自尊自重,
诚实守信,同时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向贫困学生倾斜,要
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
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特困生"的关心和照顾。
六、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岗
位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助学"的原则。
七、学生勤工助学经费,可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解决: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无收入来源的部门(单位)支付学生的劳务报酬;
2.学生参加科研工作,其酬劳费用可在科研成本中支付;
3.学生在校内参加有关单位(部门)的顶岗劳动或服务工作,该岗位的工资额可作为勤工助学酬劳金;
八、用人单位对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量要认真核定,对其工作质量要认真考核,按协议(或合同)付给劳务报酬。
九、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适时进行工作和思想小结,校内外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劳动或服务,必须通过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履行必要的手续。凡是不通过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而私下进行招聘(或应聘)的用人单位(或学生),若发生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等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家教管理 由校团委负责,具体职能是:统一受理我校学生从事家教的申请,核发"家教上岗资格证",提供家教咨询服务,推荐家教学生人选,负责组织聘请方与应聘方签定协议,督促双方履行义务。
十一、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生意外事故,视实际情况,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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