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事项的范围:(1)未经或按正常程序不需处务会研究的重大事项等;(2)人员变动等信息;(3)当月主要工作信息等;(4)当月工作处理结果等;(5)其他以便备忘、备查的信息等。
2、通报内容由秘书拟写、处长确定,副处长审核并监督。
3、以“处务会执行通知单(代)”(随处务会执行通知单统一编号)方式通报。
4、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