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文、发文(工作周期为不定期)
 
程序:


1、经办人根据需要拟草公文(不含各科便函通知),交本处秘书核稿,特别重要的文件,需经副处长与秘书共同核稿;特别紧急的,由处长指派相关人员核稿。

2、经审核的公文交副处长、处长审阅,处长明确下一步工作程序。 。

3、根据校办文书工作要求,需主管校长签发的文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由处长签发的本处文件,由秘书核稿。

4、秘书负责(或协助)校对公文、盖章、装订等;急需的公文,秘书应催办、快办。

5、经办人在发文登记簿上明确发放范围后交秘书发文(特殊情况除外)。

6、(除上报的公文外)秘书负责人事处公文的处内传阅事宜。

7、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