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处公章由秘书负责保管和使用,每次加盖公章前应登记事由等事项,非办公时间或秘书外出期间处长使用公章应照此办理;科室公章及工作用章(方章)由科长负责保管与使用。
2、责任。公章的使用与管理,保管人承担直接责任,处长承担间接责任。秘书及处长同时因公出差期间,公章交由副处长负责保管与使用。
3、秘书根据处长(或副处长)书面签字或口头认可加盖人事处公章并逐项登记。
4、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